(2017)粤0304执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邹美文、倪文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邹美文,倪文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29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海岸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480628-9。负责人徐德玉,行长。被执行人邹美文,女,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倪文谨,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7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邹美文、倪文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7393.21元及利息(含罚息)5066.8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16.32,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3966.3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美文持有的深圳市美洛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0%股权,上述股权本院暂无法处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美文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与××705A的房产(房产证号40××92)50%份额,上述房产本院暂不宜处分。除此之外,本院经向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倩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