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鑫宇建材经销部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鑫宇建材经销部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民催4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鑫宇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种子公司院北西排。法定代表人冯巧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鑫宇建材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1日、出票人为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太原市小店区鑫宇建材经销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鑫宇建材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胥宏霞审 判 员  侯慧慧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