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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功志、杨文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功志,杨文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492号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代开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霖,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成,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功志,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文菊,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功志、杨文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波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