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2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建明,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建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4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