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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与刘修彬、陈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刘修彬,陈恩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384号原告: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鲁西南钢材市场19号。法定代表人:赵传华,总经理。被告:刘修彬,男,汉族,住东营市东城区。被告:陈恩社,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南、康泰路西、同济路东。原告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彬、陈恩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艳文人民陪审员  楚丽伟人民陪审员  闫夫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