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与刘修彬、陈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刘修彬,陈恩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384号原告: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鲁西南钢材市场19号。法定代表人:赵传华,总经理。被告:刘修彬,男,汉族,住东营市东城区。被告:陈恩社,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南、康泰路西、同济路东。原告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彬、陈恩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艳文人民陪审员 楚丽伟人民陪审员 闫夫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