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兰英与王守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兰英,王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金兰英,女,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王守文,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金兰英与被执行人王守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11469.59元。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守文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3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的小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2、因被执行人王守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守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守文发现财产不能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金兰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裕 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