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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6、588、590号。法定代表人阮加明。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019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君(2017)浙1081执32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君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岭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君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岭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