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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民一初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新兴与刘刚、刘学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兴,刘刚,刘学祯,刘学双,山东省夏津县华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一初字第518-2号原告:张新兴,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刚,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学祯,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学双,女,28岁,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山东省夏津县华翔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5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审结后,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学双名下鲁P×××××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学双名下鲁P×××××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禄生审判员  王 星审判员  于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