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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金信五金电器制品厂与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金信五金电器制品厂,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95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金信五金电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大围路**号。投资人:冯敬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天河工业路3号二层之二。法定代表人:薛成尧。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金信五金电器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40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为63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息打印件、《还款计划》各一份,对账单四份,送货单十三份,出仓单三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除对账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外,其余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7年1月20日,被告加盖公章,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针对金信作出以下货款还款计划,2017年3月15日开始每月支付3000元至6月14日,6月15日至9月14日支付4000元,9月15日开始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货款;截至2017年1月20日欠款数为人民币94408.3元。原告确认被告于2017年3月支付了5000元,之后没有再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未依约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确认被告于2017年3月支付了5000元货款,对原告自认的对被告有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89408.3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9408.3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相应损失,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原告诉请,利息应以所欠货款89408.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金信五金电器制品厂支付货款89408.3元及利息(以货款89408.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厨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