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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487边文江与尤瑞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文江,尤瑞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487号原告:边文江,男,1989年4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先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南城街道夏岔村二十四组43号。被告:尤瑞清,男,1968年10月20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劲松,海安县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边文江诉被告尤瑞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瑞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文江撤诉。审 判 员  陈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高俊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