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487边文江与尤瑞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文江,尤瑞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487号原告:边文江,男,1989年4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先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南城街道夏岔村二十四组43号。被告:尤瑞清,男,1968年10月20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劲松,海安县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边文江诉被告尤瑞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瑞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文江撤诉。审 判 员 陈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高俊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