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美丽与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怀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丽,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怀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211号原告:陈美丽,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跃,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怀宠。被告:王怀宠,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丽与被告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怀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美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怀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丽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怀宠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丽撤回对被告福建鼎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怀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