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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葛洪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葛洪磊,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滨海道69号。被执行人:葛洪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曹娟,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葛洪磊、曹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特殊原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