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贵花与王海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花,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花,女,195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张贵花依据本院(2016)苏0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海东住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