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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贵花与王海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花,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花,女,195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张贵花依据本院(2016)苏0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海东住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