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234号原告:黄某,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某,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梁刚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年××月××日,双方在交往不深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没有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谭某未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及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婚姻是爱情,更是责任和承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虽认为已同被告分居2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不能举证予以证明,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其他危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事实上,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生活时间不长,社会阅历尚浅,应给予双方充分的考虑时间及挽救机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泽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