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欧阳天瑞、潘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天瑞,潘钊洪,梁翠薇,黄锦华,何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671号申请人:欧阳天瑞,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潘钊洪,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梁翠薇,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黄锦华,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何志宏,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天瑞与被告潘钊洪、梁翠薇、黄锦华、何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天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钊洪、梁翠薇、黄锦华、何志宏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广东亿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此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钊洪、梁翠薇、黄锦华、何志宏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