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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立国、尹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立国,尹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男,冯占奎,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民江,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吴立国,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尹玉柱,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立国、尹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立国、尹玉柱应支付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7869元,并承担执行费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吴立国已履行225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