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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0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0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千里马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徐湾。法定代表人:刘义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云,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三鑫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千里马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70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千里马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千里马橡胶用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正固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