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36号原告: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项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华,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明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聚宝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