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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杰与徐州常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徐州常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常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响山路。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信息。4、到车管所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5、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胜利已死亡,现该公司已停止一切经营活动。7、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