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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秀轶与魏敬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轶,魏敬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93号原告:王秀轶,男,196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魏敬行,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秀轶与被告魏敬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秀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秀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