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宗慧与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慧,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26号原告:吴宗慧,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饶国英,女,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夏大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刘晓红,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慧诉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宗慧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慧撤回对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宗慧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