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顺宽与陈建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宽,陈建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吴顺宽,男,汉族,1982年6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建挺,男,汉族,1962年3月生,住腾冲市。本院执行吴顺宽与陈建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的标的为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陈建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双方到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建挺于2017年8月15日以前到庭履行10000元,剩余余款48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以前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存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