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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顺宽与陈建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宽,陈建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吴顺宽,男,汉族,1982年6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建挺,男,汉族,1962年3月生,住腾冲市。本院执行吴顺宽与陈建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的标的为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陈建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双方到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建挺于2017年8月15日以前到庭履行10000元,剩余余款48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以前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存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