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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少联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李少联,男,汉族,72岁。被执行人:田军,男,汉族,60岁。申请执行人李少联与被执行人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1、被告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少联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09年8月23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田军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了田军账户存款2222元,2017年8月1日田军将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32000元交到本院,尚欠2613元。申请执行人李少联自愿放弃欠款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125元由田军承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