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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水平、项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平,项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水平,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斌彬,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张水平因与被上诉人项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水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水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