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财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雷与刘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雷,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孙吴县交通街。被申请人刘赛,男,汉族,现住孙吴县城区。杨雷与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杨雷名下的房产。杨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雷与刘赛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杨雷车库的查封,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