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毕某,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535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毕某,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彩某,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毕某、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