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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452号原告:王某,性别:××,××族。被告:张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任建红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爱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