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通许县金达商贸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通许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许县金达商贸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通许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1行初12号原告通许县金达商贸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赵敬峰,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慧霞,女,局长。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西段。原告通许县金达商贸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