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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永辉、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辉,高东辉,温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朱永辉,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高东辉,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温长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朱永辉申请执行高东辉、温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0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史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