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禹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禹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禹,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03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月29日释放;2014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5日被肇源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禹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谭伟(已判刑)因承揽东方嘉禾楼板灌注工程,与另一伙承揽工程的母某某、母某某、卜某某等人发生矛盾。2016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关禹伙同谭伟、陈涛(已判刑)驾驶奔腾B50轿车(牌照为黑EWC0**)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大市场鱼市附近,看到被害人卜某某驾驶母某某的白色荣威360轿车(无牌)后,便驾车追赶卜某某,将卜某某的车撞停后,关禹、谭伟、陈涛手持木锯下车殴打卜某某,并将卜某某驾驶的汽车砸坏(荣威轿车前部残损价值金额14546元,后部残损价值金额21381元)。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卜灵超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关禹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飓风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禹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禹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谭伟、陈涛供述;被害人卜某某、母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省大众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禹持械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禹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持械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关禹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葛庆艳审 判 员 柳玉才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