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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88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杭州志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杭州志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施才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8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670-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生兴路1号。负责人张旭。被执行人杭州志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5162-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被执行人施才远,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诚易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志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志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707-0012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