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泥鲁宁、赵仁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泥鲁宁,赵仁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74号申请人:泥鲁宁,男,,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赵仁太,男,,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泥鲁宁与被申请人赵仁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泥鲁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仁太的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泥鲁宁的申请。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泥鲁宁预交。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丽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