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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泥鲁宁、赵仁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泥鲁宁,赵仁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74号申请人:泥鲁宁,男,,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赵仁太,男,,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泥鲁宁与被申请人赵仁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泥鲁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仁太的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泥鲁宁的申请。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泥鲁宁预交。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丽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