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计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见国,赵计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屠见国,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赵计球,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屠见国与被执行人赵计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7)皖1323执138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