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兰钱有与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张长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钱有,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张长发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091号原告:兰钱有,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表人:张长发,董事长。被告:张长发,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老知青集团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兰钱有与被告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长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兰钱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兰钱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钱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兰钱有负担。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