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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庆生与管立新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生,管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7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生,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立新,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30000元,诉讼费4750元,执行费33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人纳了失信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及财产信息。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管立新妻子孙育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前炮委庄房X号一层X号(房产证照号:X面积:128.50平方米)住宅一套,2016年扣划了被执行人妻子孙某某工资20000元,并再次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孙某某工资账户。本次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妻子孙某某工资14.010.89元;于2017年6月22日扣划了孙某某账户存款8000元,并再次冻结了孙某某工资账户。除上述情况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高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长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