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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朱云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朱云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803727457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218号。负责人:孙晏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璐,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媛媛,该支行职员。被告:朱云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朱云翊信用卡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彦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