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异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张玉华、杨宝全、杨天武等申请执行郑州屹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玉华,杨宝全,杨天武,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44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蓝翔路2号19号楼-1~3层05号。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坤、张教法,员工。申请执行人:张玉华,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宝全,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天武,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12号楼。法定代表人:裴群峰,总经理。本院在办理张玉华、杨宝全、杨天武等申请执行郑州屹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峰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辉贷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正辉贷款公司异议称,一、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置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向屹峰建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该工程款中包含了工人工资,绿润置业公司并未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二、本院要求执行���峰建材公司对绿润置业公司债权的依据是调解书,且在异议人进行财产保全之后,据此要求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异议人的权利。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屹峰建材公司承包工程于2016年6月完工,至今已达一年之久,超过法律保护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因此,张玉华、杨宝全、杨天武等人不应对屹峰建材公司在绿润公司处的1907424.85元应收款项进行优先受偿。故请求本院将1907424.85元款项转给航空港区法院执行局。本院查明,张玉华申请执行屹峰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豫0191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1295号���杨宝全申请执行屹峰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豫0191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1296号。杨天武申请执行屹峰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豫0191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1297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191执1295-1345、1356-1400、1659、1660、1680、1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屹峰建材公司在绿润置业公司处的应收款项一百八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一元。同日,本院作出(2017)豫0191执1346-1355、1661-1664、1916-19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屹峰建材公司在绿润置业公司处的应收款项五万一千四百三十三元八角五分。同日,本院将上述共计1907424.85元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另查明,绿润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与屹峰建材公司结算完成,最终应支付屹峰建材公司结算金额为2007424.85元,扣除税款10万元,最终应支付金额为1907424.85元。同时绿润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在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其询问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又查明,韩书清申请执行屹峰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金民二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豫0105执4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屹峰建材公司、张秋菊收入799181元。原告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裴群峰、屹峰建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豫0192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裴群峰、��峰建材公司银行存款6177299.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又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豫0192执保15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绿润置业公司将其公司应付屹峰建材公司工程款中的6177299.56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宇通和谐家园项目竣工日期如何计算?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即本院执行实施机构是否违反了执行先后顺序采取执行措施?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宇通和谐家园项目竣工日期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宇通和谐家园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均为2017年1月22日,根据上述规定,宇通和谐家园项目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限。其次,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即本院执行实施机构是否违反了执行先后顺序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一、被执行人屹峰建材公司在绿润置业公司处确有应收款项。工程发包人绿润置业公司经与屹峰建材公司结算,截止2017年6月7日其尚应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1907424.85元。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设工程承包人屹峰建材公司可以在工程竣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宇通和谐家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即为屹峰建材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即为屹峰建材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仍是主张受偿建设工程价款,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本院执行实施机构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违反执行顺序。另外,异议人关于绿润置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向屹峰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中包含了工人工资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利害关系人正辉贷款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