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328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任二强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二强,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2687号原告任二强,男,生于1982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涛,男,生于1989年1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任二强与被告张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13日,被告张涛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24%,到期后本息如不能付清,按10%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任二强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借条和银行业务回单,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涛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张涛给原告任二强打电话称自己在交通银行的银行卡需要交易记录明细单,要求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账号为62×××17)存入现金500000元,并许诺给付手续费500元。原告依约通过手机银行向该银行卡转入50000元后待再返回取款时,被告称该款已被他人通过转账形式转走,现原告无法取出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张涛今借任二强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年利率24%,全部本息于2017年5月13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加借款,需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需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借款人张涛,身份证号码,日期2017年4月13日,155××××9153,157××××7819张涛,139××××7346张涛母亲”。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让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涛请求原告向其转款50000元,后该款被他人转走,其过错并不在原告。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二强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3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