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明保与赵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保,赵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87号原告:朱明保,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阳,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朱明保与被告赵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朱明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保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保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朱明保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