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明保与赵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保,赵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87号原告:朱明保,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阳,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朱明保与被告赵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朱明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保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保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朱明保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