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360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姬某某,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8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