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农国林、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国林,杨军,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农国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苏珍,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3执恢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农国林与被执行人杨军、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军、苏珍应付案款1880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军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恢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农国林与被执行人杨军、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