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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振振诉张国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振,王东,张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民初804号原告:乔振振,男,汉族,1975年09月26日出生,住佳县。被告:王东,男,汉族,1981年11月06日出生,住横山。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81年08月12日出生,住陕西横山。本院在审理乔振振与张国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振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振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乔振振负担。审判员  马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