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振振诉张国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振,王东,张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民初804号原告:乔振振,男,汉族,1975年09月26日出生,住佳县。被告:王东,男,汉族,1981年11月06日出生,住横山。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81年08月12日出生,住陕西横山。本院在审理乔振振与张国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振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振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乔振振负担。审判员 马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