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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佳琳与被执行人陈长才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琳,陈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陈佳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理人:林乐珍(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陈长才,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长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08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长才自判决5日内给付申请人陈佳琳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的抚养费1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申请,申请执行人陈佳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3执465号案件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福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