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375号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北侧、洋口运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82086573U法定代表人:夏福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光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97412765M法定代表人:周凯。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