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家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家园,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家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家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宋家园饮酒后驾驶渝D×××××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洋河新区出发,当车行驶至西彭镇新城东路西城华府路口红绿灯处时,与前方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顾某报警,宋家园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宋家园送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宋家园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8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宋家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次要责任。现宋家园已赔偿顾某经济损失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家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辨认笔录,现场辩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系统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记录,证人顾某、杜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宋家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家园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宋家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家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