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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王坤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王坤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1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201、239号。负责人:章昕宇,系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树祥,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裕,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被告王坤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坤裕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8055.26元及截至2017年3月12日止的利息2690.74元、滞纳金9661.41元,合计70407.41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被告王坤裕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信用卡种类为金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领用、使用、利息、收费、还款等内容,附则第4款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3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17年3月12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8055.26元,利息2690.74元、滞纳金9661.41元,合计70407.41元未归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解释第三款又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现原告主张的被告结欠其信用卡本金数额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且连续超过3月未归还,故本案所涉的信用卡纠纷具有信用卡诈骗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洁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