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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天津美宇刀具销售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杨顺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美宇刀具销售有限公司,常熟市杨顺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070号原告:天津美宇刀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尚佳新苑5—1—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961308688。法定代表人:姜亚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杨顺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勤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37922496。法定代表人:陶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峰,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美宇刀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杨顺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美宇刀具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天津美宇刀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俞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