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瑞娜、李立江等与赵素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娜,李立江,赵素君,金昭阳,李昕波,唐光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050号原告:宋瑞娜,女,汉族,1984年3月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立江,男,汉族,1984年7月4日生,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桂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素君,女,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金昭阳,男,满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自由职业被告:李昕波,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光宝,男,汉族,1964年1月5日生,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宋瑞娜、李立江与赵素君、金昭阳、李昕波、唐光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宋瑞娜、李立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娜、李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宋瑞娜、李立江负担。审 判 员  周爱静人民陪审员  李素泉人民陪审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张娓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