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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81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吕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