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81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吕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