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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向前与被执行人张亚宁、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向前,张亚宁,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冯向前,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川县庙沟。被执行人张亚宁,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张芳,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延川县城内。申请执行人冯向前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张芳、张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5万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芳、张亚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冯向前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旭